1、 初次、再次认证申请
必须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证明材料各提交一份。
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申请单位、制造厂(包括定牌生产厂)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 企业概况调查表(附件2);
4)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5) 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
6) 产品标准(指产品执行/明示标准,如为国家标准,可不必提供);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8) 产品说明书;
9) 企业质量手册;
10)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强制产品);
11) 产品受控关键零部件/材料备案清单一式两份;
12) 产品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产品铭牌(按上述备案清单要求);
13)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以供参考:
1)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 产品质量认证(合格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4) 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2、 扩大认证申请(同种产品、同一制造厂)
按初次认证提交资料要求中的1)、5)、7)、8)、10)、11)、12)条执行。
3、 免检申请
在同次申请的某个型号或某个已获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产品节能性能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同时提出免检申请(附件3)一式两份。
4、 受控关键零部件及材料变更申请
已获证产品型号,当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变更时,应及时向CECP提出变更申请(附件4)一式两份,经确认备案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见《获证产品受控零部件/材料变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