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项目 |
软件产品登记 |
享受优惠政策 |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此外,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享受政策的条件 |
一、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及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二、登记条件 1、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2、取得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
申报所需材料 |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即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
认定项目 |
软件企业认定 |
优惠政策 |
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经认定后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此外,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经认定后的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享受政策的条件 |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申报所需材料 |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 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申请日前一月度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 5.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6.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7. 软件收入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8.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如无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需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