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及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二、登记条件 1、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2、取得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三、登记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即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请简单装订。 四、登记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每月受理一次。 1、网上预审。申请企业登录http://www.sheitc.gov.cn/rjhxxfwy/index.htm“双软认定”或者http://www.softline.org.cn“双软认定申报平台”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认定公示。申请日次月10日左右,拟登记软件产品名单在“中国双软认定网”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颁发证书。社会公示无异议,则向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软件产品延续。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延续一次。 五、受理地点 1、 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1楼综合受理大厅11号窗口 联系人:姚宝敬 唐若培 余燕丹 联系电话:60805660 60805651 2、 钦州路100号1号楼706室 联系人:姚宝敬 余燕丹 唐若培 联系电话:64832748 六、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 1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评测重点实验室 方娇 021-64511296 上海联航路1588号技术中心大楼3楼/ www.sstl.org.cn 2 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 陈艳颖 021-60805654 上海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0号楼4层/www.itesting.cn 3 上海浦东软件园评测中心 陈金玉 021-50801342 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14号楼3楼/www.pd-sts.com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2011 年10 月13日起颁布并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
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解读】 1、该退税政策适用于自产软件产品或进行本地化改造进口软件产品并销售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单纯做软件销售的企业,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的也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2、软件产品增值税的征收仅限于对软件产品使用权的转让获利,直接转让软件产品著作权征收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据现行相关规定,经科技或高新技术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认定登记后,可以免征营业税。故企业委托他人开发软件时,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或委托方单独享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的,不征增值税,就受托方而言经有权机关审批登记后一般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3、软件产品享受退税政策的前提应是经登记并取得《软件登记证书》。我国《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软件产品经登记和备案后,才可以进行销售并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本通知虽具化了软件产品的认定标准为检测证书或《软件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检测证书及《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办理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的前提,在软件产品尚未获得销售资格时自然无计税基础。 4、纳税人应重视对软件产品的独立核算,兼营生产销售其它产品的纳税人,应注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及时送交税务部门备案;按计算机硬件组成计税方式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的,应注意计算机硬件设备、与嵌入式产品成本的独立核算,否则均有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的可能。